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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糾紛案例二例

這里將二個專利糾紛的案例放到這里,可以作為專利教學時的案例。

  編者按:這里將二個專利糾紛的案例放到這里,可以作為專利教學時的案例。

一支筆引發(fā)專利糾紛 晨光、得力兩大文具企業(yè)對簿公堂

來源:中國日報上海記者站

小小一支筆,便宜的大概一兩元,貴一點的也就十來塊,但是誰能想的到,就那么小小的一支筆都能引發(fā)一場訴訟,被告被判賠了十萬元。20161223日,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晨光公司”)與被告得力集團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得力公司”)、濟南坤森商貿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坤森公司”)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,判令被告得力公司、坤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晨光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,得力公司賠償晨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。

大同小異,“得力”侵犯“晨光”專利權

原告晨光公司是一家主營文具的綜合性公司,于200911月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ZL200930231150.3號外觀設計專利,目前處于有效狀態(tài)。201511月,晨光公司發(fā)現(xiàn)得力公司制造并銷售的得力思達波普風尚[**]32160中性筆與晨光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屬于相同產品,且外觀設計近似,另外,被告坤森公司亦在天貓商城許諾銷售、銷售該產品。晨光公司認為,得力公司、坤森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晨光公司專利權的侵犯,故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,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以及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、模具,被告得力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0萬元及合理費用20萬元。

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查明,原被告產品外觀設計在基本構成、筆帽和筆桿的整體形狀、筆桿頂部與筆帽頂部的形狀、筆夾與筆帽的連接方式、筆帽相對于筆桿的長度、筆夾下端長出筆帽的長度等方面基本相同。其主要區(qū)別點在于,被訴侵權設計的筆桿靠近筆尖約三分之一處有一環(huán)狀凹線設計,筆夾外側有長方形錐臺突起,筆夾內側為光滑平面,筆夾下端是平直的,而原告外觀專利設計中或者沒有、或者不同。

上海知產法院認為,原告享有的專利權合法有效,應當受到保護。根據整體觀察、綜合判斷的原則,被訴侵權設計在整體上采用了與授權外觀設計近似的設計風格,其與授權外觀設計的區(qū)別點不足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實質性影響,即不構成實質性差異。因此,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構成近似,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。被告得力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制造、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,以及被告坤森公司未經原告許可銷售、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,構成對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。被告得力公司實施了制造、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,被告坤森公司實施了銷售、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,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。上海知產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情況,酌情確定被告得力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。

簡單增加不同色彩和圖案算不算侵權?

在庭審中,被告得力公司辯稱,被訴侵權設計采用了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不同的色彩和圖案,而這種色彩和圖案對整體視覺效果會產生重要的影響,故其產品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。

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,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簡要說明中并未明確要求保護色彩,從圖片或照片中顯示的授權外觀設計來看,其并不存在因形狀產生的明暗、深淺變化等所形成的圖案。另外,被訴侵權設計在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近似的形狀之余所附加的色彩、圖案等要素屬于額外增加的設計要素,對侵權判斷不具有實質性影響,否則,他人即可通過在外觀設計專利上簡單增加圖案、色彩等方式,輕易規(guī)避專利侵權,這無疑有悖于專利法鼓勵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,促進科技進步和創(chuàng)新的立法本意。因此,上海知產法院對被告得力公司的意見不予采納。

本案審判長、上海知產法院院長王秋良表示,企業(yè)在經營和發(fā)展過程中,對新產品的自主研發(fā)上應投入更多的精力,對于自身產品的研發(fā)過程中涉及的法律風險也應有較為專業(yè)的認知,如果認識不足、處理不當,不僅容易構成侵權,也會因此對自己的企業(yè)形象造成一定的沖擊。 

蒙牛"未來星"構成對伊利"QQ"侵權 被判賠215

來源于網絡 

20161227日,我國乳品行業(yè)兩大領軍企業(yè)伊利公司和蒙牛公司,因一款營養(yǎng)果汁酸奶飲料引發(fā)不正當競爭訴訟。北京市海淀區(qū)法院近日審結此案,認定蒙牛公司存在攀附惡意,構成對伊利公司的不正當競爭,判令其停止侵權,并承擔215萬余元的經濟賠償和合理開支費用。

伊利公司起訴稱,“QQ星營養(yǎng)果汁酸奶飲品”是其于2012年上市銷售的專為兒童設計的飲品,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。該產品包裝、裝潢設計獨特,是根據迪斯尼卡通形象在國內首創(chuàng)的3D立體包裝。該產品自2012年面世以來,獲得多個獎項。經過廣告投放與宣傳,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,市場占有率極高,是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知名商品。

伊利公司發(fā)現(xiàn),蒙牛公司于20154月上市了名為“未來星營養(yǎng)果汁酸奶飲品”的產品,該產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兩個口味,包裝裝潢以卡通形象為藍本,也是3D立體形狀,且卡通形象特點類似。作為同類產品,伊利公司與蒙牛公司的產品被并列擺放在貨架上,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。而且,蒙牛公司的產品銷售范圍廣、銷量大。

伊利公司認為,蒙牛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,其包裝、裝潢與伊利公司的在組成要素、設計風格等方面相同或近似,產品名稱也近似,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,極易產生對產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。蒙牛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,請求法院判令蒙牛公司停止銷售該產品,并發(fā)表聲明消除影響,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、合理支出100萬元。

蒙牛公司辯稱,伊利公司的產品不具備知名度和特有性,不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、裝潢;雙方的包裝裝潢不構成近似;雙方商品沒有混淆的可能性;蒙牛公司的商標本身具有極高知名度,沒有侵占伊利公司商譽的主觀惡意;蒙牛公司有自己的知識產權,包括自己的瓶身和設計。

蒙牛公司認為,伊利公司的產品名稱是通用名稱,不具有知名性,不能被伊利公司獨有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。

伊利公司同時起訴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區(qū)的一家超市,要求其停止銷售蒙牛公司的涉案產品。該超市辯稱,其無法對兩家國際知名的奶業(yè)集團的產品是否構成知識產權侵權進行判斷的能力,且其通過蒙牛奶站進貨,有合法來源。請求法院駁回伊利公司對其的訴訟請求。

法院審理后認為,伊利公司“QQ星”、蒙牛公司“未來星”是兩個各自旗下獨立的、專門針對兒童群體研發(fā)的牛奶品牌,在該領域展開激烈競爭。雙方在產品類別、用戶群體、盈利模式、市場細分領域等方面均有重合,存在直接競爭關系。

法院認定,QQ星營養(yǎng)果汁酸奶飲料系知名商品,其包裝、裝潢屬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、裝潢,伊利公司對此享有的相應權益受到法律保護。蒙牛公司被訴產品的包裝、裝潢與伊利公司相關產品存在整體風格的相似性、聯(lián)系性,且均使用了深受兒童喜愛的經典卡通人物,容易讓人產生系列產品的感覺。蒙牛公司的行為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。

法院認為,蒙牛公司推出同類產品的時間晚于伊利公司,其不可能對伊利公司涉案產品的包裝裝潢并不知曉,存在攀附惡意。蒙牛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,應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產品包裝、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,涉案海淀區(qū)某超市應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,同時蒙牛公司應當消除影響,并賠償伊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15萬元。

文章來源網絡